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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9执639号

樊雄信、淅川恒昌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雄信;淅川恒昌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639号申请执行人樊雄信,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伟,男,住新野县。被执行人淅川恒昌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魏岗村。法定代表人张小丽,任经理。申请执行人樊雄信与被执行人淅川恒昌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9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淅川恒昌辣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樊雄信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9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义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松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