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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03执49号

张海维,张海艳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北杨村第五村民小组用益物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当事人
张海维;张海艳;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北杨村第五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女,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执行人:张海维,女,1983年5月2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

负责人:张国庆,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张海维与被执行人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合计129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及执行费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灿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