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403执49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女,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执行人:张海维,女,1983年5月2生,汉族,农民,住杨陵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
负责人:张国庆,该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艳、张海维与被执行人杨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XX村XX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费合计129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0元及执行费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执行和解为由撤回执行申请,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灿
审判员 张艳萍
审判员 曹亚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新江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