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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3民初1487号

周攀与汪元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攀;汪元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1487号

原告:周攀,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汪元林,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周攀与被告汪元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