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1487号
原告:周攀,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汪元林,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周攀与被告汪元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