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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536号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国栋、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7-12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国栋;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罗成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寓婷,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姝月,内蒙古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栋,男,个体工商户,现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卫,内蒙古申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丰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栋,原审被告内蒙古明泽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明泽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本院报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批准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3民初2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内蒙古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4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马国民

审判员 张蒙江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丽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