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922执370号申请人郭军,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教师,住大悟县。被执行人郑建,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被执行人吴爱玲,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申请人郭军与被执行人郑建、吴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鄂092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郭军于2019年4月23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郑建、吴爱玲的银行存款共计29291.11元;经网络查控、及相关调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人郭军对被执行人郑建、吴爱玲享有的剩余债权为人民币81708.8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鄂092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乐文斌
审判员 彭建斌
审判员 韩用家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新洲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