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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2执123号

李革、李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革;李孝玉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2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李革(又名李鸽),女,汉族,1970年5月14日出生,住单县。

被执行人:李孝玉,男,汉族,1983年7月7日出生,住单县。本院在执行李革与李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向本院申报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及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位于单县东关街黄胡同村的房产(单房权证字第**)一处,上述房产已被(2017)鲁1722民初949号案件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予以处置。除此之外,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并扣划已冻结的银行存款。除上述已经调查的财产状况外,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邓朝宪

审判员 时社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郜玉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