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友春,男性,1962年9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团风县
被执行人:刘作畅,男性,1956年4月8日出生,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友春与被执行人刘作畅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友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1执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晨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