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储光,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执行人:张连营,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储光与被执行人张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5民初117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连营向申请执行人储光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人民币1,782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连营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张连营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9年2月12日对被执行人张连营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张连营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5月30日对被执行人张连营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张连营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6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张连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48.46元并发还申请人。2019年6月13日委托被执行人张连营户籍地法院调查其下落,未果。2019年6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人民币1,348.46元,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喻 晖
审 判 员 吴沁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利民
书 记 员 何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