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1501号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309739444K。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凤山镇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周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利辉,该公司不良资产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胜,男,195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罗田县,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方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