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5民初1704号
原告:管家元,男,汉族,1978年9月7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810072094,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起诉(申诉或上诉)、答辩、反驳诉讼请求、举证、质证、参加法庭(仲裁)辩论、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回避、签收法律文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调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波,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110748552,代理权限同上。
被告:湖北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散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国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390111,代理权限为:代为答辩、参加庭审活动,发表质证,代理意见,接受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管家元与被告湖北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管家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所签订的代理合同;
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101000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9400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管家元与被告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代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的区域代理,并要求原告缴纳存储供货代理费98000元,以及品牌服务费3000元,合同还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为支持原告方的市场运营,被告将给予原告100008元的货品作为运营支持。同时,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合同的相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按照违约所涉及的合同金额(存储代理费)30%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缴纳存储供货代理费98000元,以及品牌服务费3000元,共计101000元。
被告却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原告100008元货品作为运营支持,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经立案的起诉状所诉被告湖北欧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不一致,合同相对人亦是湖北欧达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故被告抗辩的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管家元的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45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