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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5民督49号

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桂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桂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5民督49号申请人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房县城关镇吉甫路**御水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高元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夏桂林,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住房县。

申请人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的物业服务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该物业服务费给付期限尚未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审判员  叶章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俊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