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5民督49号申请人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房县城关镇吉甫路**御水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高元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夏桂林,男,生于1972年1月27日,汉族,住房县。
申请人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的物业服务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31日,该物业服务费给付期限尚未到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房县德杨运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审判员 叶章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俊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