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9961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金融港****(1702、1703、1704)、18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文翰,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强明先,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强明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