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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11民初9961号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强明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强明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111民初9961号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金融港****(1702、1703、1704)、18层、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

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满安,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文翰,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强明先,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强明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由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邢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