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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1民初2625号之一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徐某;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1民初2625号之一

原告: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原县隆镇胜利办事处宏珠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白某,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某,现住五原县。

被告:丁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某、丁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频渊

人民陪审员  董新岁

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温程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