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821民初2625号之一
原告: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原县隆镇胜利办事处宏珠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耿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白某,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徐某,现住五原县。
被告:丁某,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巴彦淖尔市益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某、丁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孔频渊
人民陪审员 董新岁
人民陪审员 左瑞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温程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