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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02执370号

苏娜米、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苏娜米;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郑宇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02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苏娜米,女,1969年2月5日出生,彝族,在思茅务工,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执行人: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20999623484。地址:普洱市思茅区鱼水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郑宇,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宇,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镇珠市街**,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苏娜米与被执行人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郑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苏娜米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802执29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材料,责令由被执行人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郑宇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娜米劳动报酬6100.00元;由被执行人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郑宇负担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总局(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财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郑宇名下有一辆2015年捷豹牌汽车(车牌号为云J×××**),因本案涉案标的较小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该车辆,本院未对该车辆进行查封登记,同时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又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原所在地及周边进行财产、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等的调查,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普洱惠万家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且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娜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江涛

审判员  辛高云

审判员  朱格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董文熙

书记员林宇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