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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2财保241号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熊家源非法运营其他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熊家源非法运营;熊家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102财保241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刚,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系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熊家源,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熊家源非法运营,于2019年1月28日向熊家源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因熊家源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为熊家源可能逃避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熊家源价值3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熊家源催告履行,但熊家源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熊家源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源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慧敏

书记员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