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102财保241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路**。法定代表人何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梁刚,男,汉族,1964年4月16日出生,系该单位干部,住长沙市芙蓉区。被申请人熊家源,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熊家源非法运营,于2019年1月28日向熊家源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因熊家源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为熊家源可能逃避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熊家源价值3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熊家源催告履行,但熊家源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熊家源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家源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源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慧敏
书记员曹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