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0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子厚,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王清与被执行人张子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吉0722刑初35号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于同日立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吉07执监15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了(2021)吉07执监15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将该案移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吉0702执1344号执行案件销案,该案应由长岭县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纯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