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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702执1344号

王清与张子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03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清;张子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702执1344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女,1984年1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张子厚,男,1978年1月1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 申请执行人王清与被执行人张子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吉0722刑初35号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9日向长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于同日立案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吉07执监15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了(2021)吉07执监152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将该案移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吉0702执1344号执行案件销案,该案应由长岭县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纯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毕远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