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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民终1978号

刘巧霞与翟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7-13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巧霞;翟雄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19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巧霞,女,销售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兵,内蒙古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翟雄伟,男,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

上诉人刘巧霞因与被上诉人翟雄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刘巧霞向本院提交了翟雄伟与刘巧霞的谈话录音及刘巧霞向翟雄伟转账的银行明细,拟证明案涉借条的形成过程及案涉借条涉及的贷款发放后刘巧霞向翟雄伟转款的事实。翟雄伟对刘巧霞提交的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应结合刘巧霞提交的新证据对翟雄伟与刘巧霞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翟雄伟应否偿付刘巧霞案涉借款及利息、应偿付的具体数额等案件基本事实进一步查实。综上,由于刘巧霞提交了新的证据,致使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托克托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巧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丰愷

审 判 员 王 璐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