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9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乔保民,男,195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孟君,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
被执行人:马炜,女,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申请执行人乔保民与被执行人孟君、马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329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孟君、马炜于2018年2月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乔保民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150元。若被执行人孟君、马炜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执行人孟君、马炜应自2018年9月26日起按未偿还借款本金按月息1分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至款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540元。因被执行人孟君、马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乔保民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君、马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R×××**的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新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孟君、马炜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炜名下有位于新野县城区汉华路东段南侧(房权证号为15××**)的房产一处,现已对该处房产依法予以查封,但该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可待首轮查封案件对房产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君、马炜作出限制消费令。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虽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9民初3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瑞峰
审判员 张朝风
审判员 吕志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阳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