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团风县团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52624130K。
法定代表人:史爱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倪泽文,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被执行人:孙志花,女,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倪泽文、孙志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团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倪泽文、孙志花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1执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童新睿
审 判 员 刘秋元
人民陪审员 邹松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立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