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03民初652号
原告:湖南伟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中西路**国防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先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维清。
原告湖南伟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伟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维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伟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翁 杏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