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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481号之二

于书英、曲延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于书英;曲延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4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于书英,女,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曲延泽,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威海市文登区,现已去世。申请执行人于书英与被执行人曲延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曲延泽名下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2019年3月28日,本院到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曲延泽名下有位于威海市文登区香北街2-1号1单元502室房产一套,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以(2019)鲁1003执4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查封,因该房产上设立有抵押登记且系轮候查封,故在本案中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曲延泽已于2018年12月17日死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张培文

审判员  王世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兴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