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2630、48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水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田心村科苑五路3A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KCM4L。
法定代表人:周平稻。 申请执行人周平稻,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思捷荣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宝腾路三围第二工业园一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K43XT。
法定代表人:欧彬。 被执行人欧彬,男,汉族,1989年9月11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韦启统,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广西省东兰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水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周平稻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思捷荣科技有限公司、欧彬、韦启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21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29984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后,于2019年5月1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欧彬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车辆一台,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连军怀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魏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嘉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