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202执185号

陈平霞与李王成、白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平霞;李王成;白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陈平霞,女性,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李王成,男性,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都区。

被执行人:白洁,男性,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陈平霞与李王成、白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王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白洁在本院申请的执行案件所有款项予以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王成、白洁限制高消费,银行卡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