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185号
申请执行人:陈平霞,女性,1985年3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李王成,男性,1972年2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都区。
被执行人:白洁,男性,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陈平霞与李王成、白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王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白洁在本院申请的执行案件所有款项予以冻结,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王成、白洁限制高消费,银行卡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永平
审判员 马利军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维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