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423执恢346号
申请执行人:奚永江,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三胜堡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奚永江与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山城镇三胜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韩 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绍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