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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执1690号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孟朝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169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亿达珍珠大厦一至二层东侧。

负责人:宣永平,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孟朝军,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詹亚儿,女,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何小全,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何凤爱,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下湖支行与被执行人孟朝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7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孟朝军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9月5日止的欠息20504.16元,及支付自2018年9月6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詹亚儿、何小全、何凤爱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詹亚儿、何小全、何凤爱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孟朝军追偿,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054元,执行费4753.37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已委托湖南省承德市鼎城区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孟朝军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湘J×××××的车辆,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孟朝军等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16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叶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