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802行初96号 原告刘可宜,男,1966年8月20日,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浮蔡村,组织机构代码49070883-6。 法定代表人魏益椿,支队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可宜诉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刘可宜于2019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可宜已与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可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可宜负担。
审判长 章 建 新
审判员 谢 兰 兰
审判员 刘 新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