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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执5024号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9-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赵梓安;常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5执5024号

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董事长。

被执行人:赵梓安,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执行人:常翼,女,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梓安、常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8)京中信执字190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向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110000元、利息14770元、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含公证费2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赵梓安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德贤路239号院12号路7层3单元701房产和常翼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德贤路239号院12号路9层1单元901房产。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返还借款本金2110000元、利息14770元、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含公证费2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付行为已执行到位,案款已执行到位31657.75元,剩余案款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赵梓安、常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耿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