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刑终151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焦庆舟,绰号“小的”,男,汉族,1996年1月18日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租住安庆市迎江区。2010年8月31日,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特警支队罚款200元,社区戒毒3年;2013年3月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菱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6月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1月30日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指定)方超,安徽益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焦庆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皖08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焦庆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焦庆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上诉人焦庆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焦庆舟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焦庆舟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焦庆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原判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已予以采纳。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焦庆舟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上诉人焦庆舟撤回上诉。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9)皖0803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祖琴
审判员 方国松
审判员 唐 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琳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