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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民初1367号

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08民初1367号

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2号凤凰城紫薇苑28号C办公楼2609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淑晶、张丽园,石家庄市裕华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112-19。

法定代表人:王玮珺,执行董事。

被告:王玮珺,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丽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0月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按每日欠款金额的1计算,截止2019年2月12日暂且计算为16000元),上述共计26000元;庭审中明确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11日以4万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2日至还清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增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劲增公司供应苏州牧风永磁双级螺杆空压机一台,价格为10万元,合同签订后预付30%货款,余款一个月内付清。被告在2018年3月16日确认收货,但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余款。2018年9月24日,原告公司业务经理李晓平找到被告王玮珺(系劲增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玮珺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截止2018年9月22日被告劲增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万元,并承诺其愿意承担合同欠款责任,在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余款,如逾期支付,则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2018年10月11日,被告劲增公司支付3万元,尚欠货款1万元。因被告劲增公司至今未付清余款,明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而被告王玮珺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依法对被告劲增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订单》,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劲增公司供应苏州牧风永磁双级螺杆空压机一台,价格为10万元。原告供货后,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2018年9月24日被告王玮珺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3月16日已确认收货、、、截止2018年9月22日剩余未付余款肆万元整。因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偿还该欠款本人王玮珺(公司法人代表)愿意承担该合同欠款。经出借公司同意延期到2018年10月1日前付清余款肆万元整。逾期未支付该欠款违约金每天按欠款金额1%计算。本人王玮珺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2018年10月11日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万元。

本院认为,2018年3月14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订单》、2018年9月24日被告王玮珺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均合法有效。截止到2018年9月22日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4万元,2018年10月11日又支付原告3万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万元。依据被告王玮珺2018年9月24日出具的欠条,其明确承诺本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1万元及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每日1%计付违约金数额过高,应调整为日万分之三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0月2日至2018年10月11日以四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万元为基数,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案件受理费450元,被告天津劲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玮珺负担350元,原告石家庄乾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各营业厅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新英

人民陪审员  高 艳

人民陪审员  祁 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