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120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高淑清,女,1956年4月5日生,汉族,无业,身份号码2323011956********,现住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15委****。 被执行人巩固政,男,1954年4月15日生,汉族,无业,身份号码2323011954********,现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春雷街6委**div> 申请人执行人高淑清与被申请人巩固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生效的(2012)绥北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额20694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尚未执行到位借款本金2069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其他费用等。本院已将巩固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穷尽调查手段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忠林
审判员 柳长虹
审判员 高昕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文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