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2执保435号
申请人:黄某,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
申请人:付某,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人黄某与被申请人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财产及相关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付某银行存款82596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徐 鹏 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江涵(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