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53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学东。被执行人北京汇利汇通贸易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1号院。法定代表人孙金会。被执行人张昆朋,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郭燕英,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孙金会,女,1970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顾兰兰,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宋成亮,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思琪,女,1994年1月17日出生。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汇利汇通贸易有限公司、张昆朋、郭燕英、孙金会、顾兰兰、宋成亮、郭思琪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中信执字第0114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3037045.8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宋成亮达成执行和解,宋成亮向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2300000元,北京燕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撤回对宋成亮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郭思琪名下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1号院6号楼13层1609的房屋,查封期限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对该房屋进行司法处置,经一拍、二拍、变卖,未能成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标的230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37045.84元元(不包含相应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霍福生
审判员 张仲健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