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129号
被执行人:武鹏,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被执行人武鹏罚金执行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相刑初字第00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武鹏应缴纳罚金500000元。上述判决生效后,武鹏已缴纳罚金3000元,因被执行人武鹏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武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武鹏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未发现武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武鹏应缴纳罚金497000元,未履行49700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处罚内容应予执行,但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武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相刑初字第0034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处罚内容未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吴邦海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峥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