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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082执1845号

王国禄、李素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王国禄;李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禄,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素芬,女,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素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素芬的银行存款42792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