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82执1845号
申请执行人:王国禄,男,195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李素芬,女,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鄢陵县。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素芬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素芬的银行存款427921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桂红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