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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4民初1678号

1678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志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民初1678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原告潘志金与被告王冬梅、沈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2019)苏072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文书中存在漏写,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苏072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判决主文后漏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跟亮

书 记 员  张冠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