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民初1678号 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对原告潘志金与被告王冬梅、沈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2019)苏072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文书中存在漏写,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9)苏0724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判决主文后漏写“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员 高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跟亮
书 记 员 张冠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