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120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李宝宝,男性,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被执行人:李生荣,男性,1962年7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 本院在执行李宝宝与李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李生荣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传统调查中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利军
审判员 张熙汉
审判员 杜红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盛志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