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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1267号之九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7-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佛城法执字第1267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江湾一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梁炳军,局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工业园(麻陈)内。 法定代表人王俊荣。 关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佛禅人社行处字[2014]第1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应向刘平、陈红奖等126名员工支付2014年3月工资共计人民币705156.66元。因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已停产,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79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先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

一、机械设备(主要包括纤维板生产线、锅炉系统、制胶车间设备、木片破碎机、破碎清洁线、高压供电系统等设备);

二、存货(原材料:木泥、木粉等;半成品:强化板、再生板等;成品、中纤板、刨花板等);

三、办公楼、培训中心、宿舍楼、研发中心楼等钢混建筑物以及仓库、车间等钢和钢混建筑物一批;

四、、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汽车、叉车8台、装载机六辆、江淮鼎立/7102Y货车一辆(详见查封清单)。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查封资产。经评估、拍卖,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粤E×××××号汽车、叉车8台;办公楼、培训中心、宿舍楼、研发中心楼等钢混建筑物以及仓库、车间等钢和钢混建筑物一批成交。 本案经拍卖、扣划共得款4070191.27元。退付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766888.51元,退付留守工人工资1448108.48元[含(2018)粤0604执9486号案件执行费12518.48元)],退付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供电局27753.55元,退付(2018)粤0604执4356号案件(工人工资案件)执行款20621元、执行费209元。另案支取本案执行款409452元,尚余397158.73元。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粤0604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佛山市沃德森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经多次处置,大部分资产流拍。我院已裁定受理对该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12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嘉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