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8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颜秀菊,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王程,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执行颜秀菊与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颜秀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伍志平
审判员 龚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