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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81执128号

颜秀菊、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颜秀菊;王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881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颜秀菊,女,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被执行人:王程,男,199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执行颜秀菊与王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颜秀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雄

审判员 伍志平

审判员 龚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文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