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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民终2830号

张路岩、王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1-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路岩;王建勋;王建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民终2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路岩,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勋,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

被告:王建玲,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上诉人张路岩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勋、原审被告王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8)豫1403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路岩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在限定期限内仍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路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戴 蕙

审判员 刘玉杰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