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民初1222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2号四川投资大厦北楼1-2层、19-21层。
负责人:张恺,行长。
被告:尤建国,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张素芬,女,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成都分行)与被告尤建国、张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尤建国、张素芬需要公告送达,故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梁林军
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
人民陪审员 岳云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苡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