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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5执676号

梁扬望、梁扬勤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梁扬望;梁扬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琼0105执676号

被执行人:梁扬望,男,汉族,1996年2月8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梁扬勤,男,汉族,1998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本院在执行梁扬望、梁扬勤刑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5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2月19日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梁扬望7000元、梁扬勤5000元。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梁扬望、梁扬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梁扬望、梁扬勤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状况,于2019年2月21日对被执行人梁扬望、梁扬勤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和海口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梁扬望、梁扬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因被执行人梁扬望、梁扬勤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何一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倩

书 记 员 周嘉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