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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4民初2261号

唐飞与刘晓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11-16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唐飞;刘晓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1024民初2261号

原告:唐飞,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锦州市人,现住香河县。

被告:刘晓颖,女,1981年10月4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唐飞与被告刘晓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飞、被告刘晓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615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在香河县金钥匙家具城经营家具生意。在香河县居住至今。2017年起,原、被告建立供销关系,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委托物流公司自原告处自提货物,后被告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拖欠原告部分货款。截止到2018年9月份,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159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权益故成诉。望贵院支持原告所请。 刘晓颖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我不欠原告的货款,原告的款项也不明确,要求原告出示欠款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家具,累计欠原告家具款21269元,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蒙西畅通物流托运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家具款21269元的事实,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家具等货物,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其中4890元存在争议,本案不予考虑。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售的水曲柳沙发是橡木沙发,水曲柳餐桌变形,并出现5家售及更换,共计17500元。并且被告处还有原告的衣柜、床、玄关、三门书柜等有问题家具需要退还原告,价值16000元至17000元。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晓颖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唐飞家具款21269元。 二、驳回原告唐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刘晓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