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8执10211号
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徐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1号楼5层5-1145。
法定代表人:高玉莲。本院在执行王春艳与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中城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彦青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