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50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宋阳阳,男,1987年11月30日生,汉族,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
被执行人:司宇杰,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申请执行人宋阳阳与被执行人司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晋05民终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
二、被上诉人司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宋阳阳借款本金51万元及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9月6日起至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宋阳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宋阳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司宇杰名下有一辆胜达牌车辆,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由于未找到车辆,故暂未对上述车辆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司宇杰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线下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对被执行人司宇杰的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提供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502执3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慧 峰
人民陪审员 吴盼盼
人民陪审员王丹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牛 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