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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民初368号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菏泽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368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贾坊社区东200米路北万客隆购物广场。经营者:程新山。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高新区万客隆超市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3日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胜力

审 判 员  王华栋

人民陪审员  梁书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