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99号海讯雄风大厦。
负责人:杨仁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浙江春森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会飞,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章海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16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曹会飞应归还借款本金81998.3元,支付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止的利息及罚息1192.9元,合计83191.2元,并支付借款81998.3元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付的利息,支付代理费1400元,另应承担案件诉讼费957.5元,执行费1183.23元。 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9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曹会飞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街道××室的房产已抵押,且被处置中,处置金额尚不足以清偿抵押案件债务,目前该房产已腾空,被执行人曹会飞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曹会飞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681执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培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叶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