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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6694号

北化凯明化工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北化凯明化工有限公司;郭卫东;丁冉峰;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6694号

申请执行人:北化凯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北方地产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徐密春,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冉峰

被执行人:丁冉峰,男,汉族,196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志新小区石研17楼404号。

被执行人:郭卫东,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青云北区16楼508号。北化凯明化工有限公司与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丁冉峰、郭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1民初60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北化凯明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丁冉峰、郭卫东支付货款、律师费及其他案件相关费用总计肆仟玖佰零叁万玖仟陆佰肆拾柒元玖角伍分及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丁冉峰、郭卫东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止日2021年6月23日。查封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期限两年,本院依法对查封的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因案外人异议之诉,本院决定暂缓拍卖,查封止日2021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对天津金伟晖生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丁冉峰、郭卫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零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肆仟玖佰零叁万玖仟陆佰肆拾柒元玖角伍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霍福生

审判员  赵 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