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21民初490号
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明溪县雪峰镇河滨北路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15574651XN。
法定代表人:林志民,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勇刚、饶卫华,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风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李宏伟,男,199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叶志行,男,193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被告:邱才招,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明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风林、李宏伟、叶志行、邱才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志行、邱才招的起诉。
本院认为,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叶志行、邱才招不应承担本案所诉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其起诉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叶志行、邱才招的起诉。
审判员 陈立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雪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