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22民初1316号
原告:陈家仕,又名陈永仕,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博爱县孝敬镇卫生院,住所地:博爱县孝敬镇东界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薛秋芬,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斌,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杰,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家仕与被告博爱县孝敬镇卫生院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博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博劳人仲案字(2019)第7号仲裁裁决,均向本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本案应与本院(2019)豫0822民初1289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9)豫0822民初128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