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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12783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科创达微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3
公开日期
2020-05-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科创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迪科技有限公司;汝城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刘昌进;刘济铭;吴佩纯;陈海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3执12783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23号深圳市百货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30855N。 法定代表人杨小舟。 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清华信息港研发楼A栋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8407P。 法定代表人刘昌进。 被执行人深圳市康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明高新园西区七号侨德科技园厂房A栋七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7587C。 法定代表人吴洲。 被执行人汝城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大坪镇下祝村,组织机构代码66859483-0。 法定代表人李永新。 被执行人刘昌进,男,汉族,1966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临高县。 被执行人刘济铭,男,汉族,1968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临高县。 被执行人吴佩纯,女,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陈海碧,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临高县。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达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康迪科技有限公司、汝城县万隆矿业有限公司、刘昌进、刘济铭、吴佩纯、陈海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648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已将该案的参与分配函发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等待对方法院处理。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武旭东

审判员 刘春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